今年2月的一天,9岁的慧慧(化名)在家长的带领下,到嵩明一家游乐场玩充气蹦床。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磕掉一颗牙齿。
慧慧的家长认为,她是在游乐场玩充气蹦床受伤的,游乐场经营者李某应该承担责任。但双方就赔偿的事,一直没能达成一致。于是,慧慧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嵩明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后,法官初步了解了双方的想法,双方就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有分歧,但都有调解的意向,立案庭便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和诉求,告知双方诉前调解时间短、效率高的优势,并为当事人预留调解思考期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慧慧损失3万元。
调解员认为,游乐场作为面向儿童开放的经营性游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对游乐场所进行管理巡视,对慧慧摔倒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事发时,慧慧仅9岁,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较低,而慧慧的监护人在事发时未尽到看护义务,未对孩子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
家长应尽监护责任
作为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游玩的乐园,经营者或管理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标准,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游玩区域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制止不当的危险行为。
虽然游乐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无限的,不能苛求其对所有游玩的孩童提供完全的看护义务,所以家长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家长在选择游乐场所时,应尽量选择规范的经营场所,在游玩时,家长应随时陪护,避免发生意外。同时,在保护自己孩子人身安全的同时更应该遵守游乐场规定,规范行为,避免因无意或者过失行为给其他孩童造成伤害。本报记者 柏立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