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精品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戴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贬损、嘲弄信息,对原东家的老板魏某进行贬损。于是,老板将戴某告上法院,要求删除该条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认定戴某构成侵权,判令戴某在朋友圈里赔礼道歉。
戴某是魏某公司的员工,做销售工作,魏某拖欠戴某的工资。为了拿回工资,戴某将原东家告到法院。
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用人单位向戴某支付报酬7万元。
戴某胜诉后,在自己的微信里发了个朋友圈,其中有“历时1年多的讨薪之路,我从一个讨薪的打工人,先被对方说是兼职……那又如何,各级法院还是判你赔钱!今天收到赔偿款,不禁感慨,做‘三陪女’出身的人道德真是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啊!”等内容,该朋友圈信息未设置可见人员范围。
魏某也看到戴某所发的朋友圈信息,她认为该条信息已经被众多双方共同好友、同事等人看到,戴某恶意捏造的内容在社交圈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
于是,魏某将戴某起诉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要求被告删除朋友圈信息、书面道歉恢复名誉等。
戴某以“自己作为公民,通过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并未提及原告姓名、自己与原告不是微信好友,故未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抗辩。
诉讼中,戴某自行删除了朋友圈内容。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微信朋友圈虽然在形式上属于“个人空间”,但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和信息的迅速传播,在特定条件下亦属于公众场合。微信朋友圈的使用者在发布信息时应遵循法律规范,避免对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戴某在朋友圈发布了明显指向魏某,且带有贬损、调侃、嘲弄内容的言语信息,部分微信好友也对此进行了评论,对魏某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消极影响,侵害了魏某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戴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侵权信息,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朋友圈发布对原告赔礼道歉的信息,足以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对原告权益的有效救济。于是,五华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戴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的信息,并保留30日,且不得设置可见范围或屏蔽任何微信朋友。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本报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