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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35万元彩礼

法院:女方返还6万元彩礼

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35.8万元“彩礼”,包括30万元转账、钻戒、对戒和改口费,法院会怎么判?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彩礼返还案,明确划出彩礼认定“明细账”——改口费不算彩礼,但钻戒、对戒和大额转账需部分返还。

结婚一年半离婚

男方想要回彩礼

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并支付3.5万元购买钻戒、1.34万元购买对戒;婚礼时李某父母另给张某1万元改口费。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李某主张上述支付的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要求张某返还35.84万元。

张某当庭认可李某上述主张给付其财物的种类及数额,但认为李某给付的30万元是赠与,不是彩礼,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此外钻戒、对戒、改口费都属于赠予性质,交付了就不应当返还,且张某婚后亦为双方生活支付了相应的开销。

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女方返还6万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本案涉及的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某为张某支出的彩礼。基于张某当庭表示认可主张的该部分金额,故将该部分彩礼认定为34.84万元。

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李某父母对于张某的赠与,该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属于张某所有,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李某要求彩礼完全返还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并且张某也明确表示可以适当返还李某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返还李某6万元彩礼。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什么算彩礼

法官介绍,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大额礼金及贵重物品(也有部分地区的习俗为女方给付男方),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以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根据上述彩礼的特征,在涉彩礼返还案件中出现的如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给付,可以作如下认定:见面礼,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三金”(通常指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可以认定为彩礼;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礼金、磕头礼金,新人双方为受赠人,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的形式也会发生新的变化,但无论形式怎样变化,结合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对于符合彩礼特征的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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