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玉
2024年8月,70岁老人黄某到广东佛山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之后老人在厕所中猝死。其亲属向该中心索赔213538.8元。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家属所有诉请。法院认为,中心经营者和店员在发现老人如厕时出现异常后,及时拨打120、撞门查看,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偿出借厕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如果没有重大过失且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9月4日澎湃新闻)
好人难做,好事难为。这种“难”,往往并不是事有多难办,而是源于人心不可测、人与人互相为难。“做好事而摊上事”的案例,此前就屡有曝出。而最近,“老人借用商家厕所猝死,家属索赔20万元”的这场官司,无疑又让人牵出了种种负面联想。就本案而言,大众下意识的直觉判断、朴素的情感判断,司法机构专业的法律判断,自始至终,都呈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这似是理所当然,然而结合某些旧案的经验,实则会发现,其是多么难能可贵。
我们知道,司法审理与判决是一个非常精细的事实认定和理性思辨过程。本案中,法院就判决结果给出了非常充分的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其判决书中多次提到一个词——“合理”,比如说“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什么叫合理?置于这一具体语境下,合理或许就是“做到了该做的”,同时“也不过度苛求”。前者是指“确定没有过错”,后者则是指“不扩大义务”——而这,也是针对“好意施惠”类民事纠纷,做好责任界定的两大关键原则。
“好意施惠”不同于有偿服务。“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产生了意外,一般都是“无过错则无责任”。与之相较,有偿服务中,服务的提供者则默认要承担确保顾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等“笼统义务”……应该说,对于“无偿做好事者”的免责保护,立法层面是有完善设计的。然而,以往在司法实务层面,由于“和稀泥”“按闹分配”等的根深蒂固,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适用,还是产生了某些令人失望的结果。
所幸,在最新的这起案例中,当地两级法院都站稳了专业立场、展现了应有担当,把案子断得明明白白、把道理讲得清晰透彻。审理“好意施惠”类民事诉讼,就是要化繁为简、回归法理与程序本身——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坚持“不扩大义务”“不苛求完美”,那么自然就会作出公允的判决,就会少些“做好事摊上事”的消极事例。需要补充的是,此次民事纠纷与人道关怀、公益救济毫无关系,切不可杂念太多、因情废法,为了搞平衡而制造更大的失衡。
这起司法判决传递出一个信号:“好意施惠”者但凡没有过错,就会得到法律的力挺、得到有力的保护。没了后顾之忧,做好事自然更有底气、更有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