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
今年5月的一个晚上,周某与王某在KTV发生冲突,遭王某辱骂推搡。经派出所调解,王某赔偿周某3000元。调解结束后,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调解过程中偷拍的周某照片并配文“给你的三千元花完了吗”,同时在评论区曝光周某手机号;王某还发布了一条朋友圈聊天截图,暗示周某从事不正当行业。周某将王某诉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平湖法院判决,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以公开方式向周某道歉,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支付周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10月19日《法治日报》06版)
王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后,虽经派出所调解结案,但王某依然对周某非常不满,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暗示性信息,对周某进行侮辱、诽谤,以达到泄愤的目的。王某自以为在自己的朋友圈泄愤很隐蔽,不是什么大事。殊不知,朋友圈不是个人的一亩三分地,不是绝对密闭的私人空间,更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胡说八道,踩踏了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平湖法院审理的这一案例,既在个案中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让任性“发言”者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价,也进一步厘清了微信朋友圈的空间属性,划清了朋友圈的发言边界,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微信朋友圈虽然形式上属于个人空间,但其信息传播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广泛性、不确定性等特点。朋友圈的部分好友私人性质较强,但也有一些好友属于开放性质的网友,有的好友就是陌生人,且好友也可能对朋友圈信息进行二次、三次甚至多次传播。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在朋友圈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后,信息不一定会被框定在私密的朋友圈范围内,有可能会被扩散到朋友圈之外的网络空间。
就此而言,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公共空间属性,不是个人的网络后花园,不能成为个人随心所欲的情绪垃圾桶。人们当然可以在朋友圈吐槽,可以“怼”,可以宣泄情绪,可以表达不满,可以质疑批评,甚至可以投诉举报、检举揭发,但不能罔顾事实,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法,不能触碰文明底线,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王某错就错在,没有看清微信朋友圈的法律属性,没有守住朋友圈的发言边界,在好友数量高达1509人的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指向性,且信息内容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拉低了周某的社会评价。王某承担道歉、赔偿的民事责任,实在是罪有应得。此案对王某是一个教训,对他人而言则是一记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