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顺义法院通报一起公交车起步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据介绍,在乘客上车后,从关闭车门到启动发车仅两秒,司机未查看车内乘客情况便快速启动车辆,法院因此认定公交车司机承担80%的责任,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7万余元。
当天8时16分,乘客赵某从公交车前门上车,车内仅有两三位乘客。上车后,赵某面朝刷卡机,双手持手机操作,准备扫码时,公交车随即关门启动。赵某察觉车辆起步,立刻伸手去抓车内扶手,但两次伸手均未抓住,且双脚后撤两三步仍未控制住重心,最终身体向后倾倒,摔坐在车内。司机察觉车内乘客摔倒,立刻制动靠边停车。从赵某上车到摔倒仅历时短短7秒。随后赵某前往就医,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花费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
赵某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在驾驶车辆时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在乘客上车后,从关闭车门到启动发车仅2秒。司机未查看车内乘客情况便快速启动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乘客上车后,其对车辆可能起步的情况应可预见,并且其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摔伤。但赵某上车后双手使用手机,未及时抓稳扶好,从而导致车辆起步时失去重心摔倒,故赵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承担20%的责任,公交车司机承担80%的责任,公交车司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应由公交公司负担。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损失情况,结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赵某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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