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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鹦鹉案改判体现法律温度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二审改判的亮点在于,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况的变化,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对司法裁判的尺度拿捏,体现的与其说是法律的专业主义,不如说是法律的温度。

因为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太平洋鹦鹉11只,拥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其他种类鹦鹉36只,昆明人张冰(化名)从2019年4月开始就身陷囹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张冰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2021年11月8日,在检方坚持认为应维持原判的情况下,昆明中院二审改判张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从有期徒刑12年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也从6万元降到2万元,此案可谓峰回路转,当事人也可以暂时大大喘一口气。当然,这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据张冰的代理律师表示,因昆明中院二审对张冰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刑法》法定刑以下进行判刑,张冰一案的判决需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目前最高法的核准裁定尚未下达。

不过,即便处于悬而未决的状况,昆明中院在二审中,能够对这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件进行法定刑以下改判,依然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有益也非常积极的一种探索。

应该说,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各有理据。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冰被警方确认共经手了47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鹦鹉,一审法院认定其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其顶格判决,在法理上并无错误。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定罪,但在量刑部分,昆明中院认为,“鉴于涉案鹦鹉已全部追回,未被用于非法放生或者食用等非法目的,亦未造成动物死亡和疫病传播等危害后果,且张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因而在综合全案因素之后,对量刑进行了大幅度缩减。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改判,并不意味着“野生动物不值得保护”,更不是对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的放纵。2020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8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二审改判正是基于多方面因素而做出的。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通俗地说,犯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法责任。“买卖几只鹦鹉就获刑十多年,比贪污几百万元的判刑还重”,这显然与公众对法律的理解有出入,不符合公众心中的朴素正义,即一个案件的判决不能与最基本的常识相悖。事实上,即便是与强奸、故意伤害、拐卖人口等重罪相比,买卖几只鹦鹉的判刑很多时候更重,而就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意而言,前者要大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说,二审法院的改判,更符合公众的预期,也更接近刑法的本质。判2缓3及罚金2万,依然能够起到对类似犯罪惩戒的效果,达到刑罚的目的。

二审改判的亮点在于,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况的变化,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此案之所以能够降二格改判,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案件所涉鹦鹉均为人工繁育,而非出自野生。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区分野生和人工繁育保护动物的处理。也就是说,贩卖几只人工繁育的鹦鹉,机械地套用法律,重判也可以,但考虑到没有对野生动物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轻判更为科学合理。对这个弹性空间,或者说对司法裁判的尺度拿捏,体现的与其说是法律的专业主义,不如说是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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