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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让法治理念更深入人心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由流氓罪演变而来的寻衅滋事罪,是特定时代、特定背景下的产物。它特有的兜底性功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不正视。

“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一直广受关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为此,朱征夫将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3月1日《人民政协报》)

在我国刑法400多项罪名中,寻衅滋事罪可能是最受关注,也是争议最大的罪名之一。这其中,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朱征夫的本职是律师,他以专业人士的身份,从专业角度出发,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不管能否通过,本身就是一个有讨论空间和讨论价值的议题。

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1997年3月14日,新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这毫无疑问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进步。罪名的细化,表明立法技术的成熟,从而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精准的打击。但是也要看到流氓罪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比如入罪标准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犯罪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到了寻衅滋事罪上。寻衅滋事罪成了新的“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被质疑最多的地方,就是其表述上的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必须慎之又慎,其首先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性。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大家有合理预期,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犯罪。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规定了四种情形,但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严重混乱”等表述,给司法机关在罪行的认定上造成了困难,也极易产生罪名滥用的情况。而这些,又恰恰是寻衅滋事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比如,同样是打架斗殴,在甲地可能是普通的治安事件,而在乙地可能以寻衅滋事定罪。这种弹性极大的结果,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损害。

此外,正如朱征夫所言,寻衅滋事罪由于与多项罪名竞合,存在体系性失衡,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018年,一个名叫平文涛的男子在西湖景区的一块石碑上刻字留念,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拘捕。警方之所以对平文涛适用该罪,是因为他行为显著轻微,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但是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其刑罚却可能要高于以上三罪。这显然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一个人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法律代价。

由流氓罪演变而来的寻衅滋事罪,是特定时代、特定背景下的产物。它特有的兜底性功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最大效率地实现了刑法的惩罚功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不正视。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与社会现实和公众的普遍认知相适应。在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法治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尤其是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功能完全可以被其他罪名替代和合并的情况下,取消寻衅滋事罪确实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

当然,法律的修改不是一蹴而就之事。因此,朱征夫委员在提案中特意提到“适时”两个字,我以为这是非常理性的态度,也是一种非常专业的精神。给出时间,让业界专家、学者进行充分探讨、论证,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入立法程序,本身也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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