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时评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媒体观点

隐私保护是互联网生活“刚需”

□ 孙小婷

如果有陌生人添加你为好友,然后发给你几个文件夹,里面全是个人信息,有通讯录、私密照片、手机里的工作文件等重要内容,你是什么感受?

近日,有媒体报道,遭受网络诈骗的曾敏(化名),就经受了这种成为“透明人”的恐惧。对方威胁称不给钱就泄露全部信息,她半小时内给对方转了十几万元。就在她被诈骗的两天前,2月12日,45亿条个人信息泄露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这些数据主要为网购用户的个人快递信息,包括真实姓名、电话与住址等信息,并且出现公开查询渠道。

如果说,以往人们感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成为商家精准营销的对象时会不厌其烦,那么近日曾敏的遭遇,则向人们充分展示了网络隐私泄露的危害——成为滋生网络犯罪的温床,使人们的财产和心理都遭受极大的伤害。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征,极大地提高了诈骗得逞的可能性。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生活的安全感正逐渐成为每个人的“刚需”。正如美国互联网研究者凯文·凯利在1994年出版的《失控》一书中预言的,“在所有的东西都相互联结在一起的世界,联结、信息都非常便宜,贵重的反而是隔离、反信息”,这个隔离指的就是私密性。

当隐私成为一种定价销售的商品,在一些社交软件或者暗网中进行交易,而且每个交易群组里都有上万人参与,平均每十秒就有一个新用户进群的情况下,保护个人数据资产“不在网络上裸奔”,让互联网真正成为“信任之网”,显然成为当下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若想让隐私泄露的风险以及与隐私泄露有关的违法犯罪数量降低,法律和技术缺一不可。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可以明确的是,在外网上进行个人信息交易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由于网络生活中数据权利的让渡无法避免,网络隐私非法侵犯也可能“无孔不入”,在规范互联网数据使用、针对泄露数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的同时,对泄露造成的个体财产和人身伤害如何赔偿、谁来赔偿的问题,也亟需思考。

网络数据一旦泄露,便很难追回和溯源,如何评估不同类型隐私数据对个人的价值,如何通过技术手段监管数据传播路径和隐私交易行为,从而界定相关方的责任和权利,都是复杂但值得推进的议题。据光明日报微信公众号

  • 面对乘客被分流现实 公交可以有更多创举

  • 隐私保护是互联网生活“刚需”

  • “106短信”发送者 早该被强制标注实名

  •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