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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锐评]

“小过不重罚” 守住公平正义

□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近日,央视《法治在线》披露了这样一个判例: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去年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强烈反响,其中“赚14元罚款10万元”的情节尤其让人侧目。该案最近有了最新进展。据人民日报报道,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是说,张某的罚款可不用缴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所谓过罚相当,就是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此案中,张某系首次违法且无主观故意,违法所得也仅有区区14元,对其施以5万元的罚款,后因张某没有及时缴纳罚款又追加罚款5万元,明显属于“小过重罚”,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司法的良知与温度,也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终极价值追求。法院对行政处罚的及时纠偏,就是这句话的最好诠释,守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公平正义并不仅仅指向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制裁,很多时候也体现为对手握权力的执法机关的一种约束。法律面前,没有谁天然代表正确,任性的执法权尤其要得到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张某售卖的芹菜农药超标,确有违法事实,因此当地市场监督局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但执法部门忽视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张某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所要求的所有条件。

行政执法或者罚没权的行使,本身是个有专业要求的技术活,必须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充分考量过错大小、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等要素,不能简单地照搬法条,更不能基于自身的强势地位而机械化执法。“售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元”并非个例,此案曝光后,国内又发生多起“小过重罚”式的案件。网友出于朴素的正义感,都能看出其中的不合理和反常之处,为何执法机关没有看到?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正如有专家所言,高额的处罚金额,还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现象。

有位检察官说过,“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小过重罚,违法所得14元就要罚人家10万元,就是在毁掉别人的人生,既有悖公平正义,也会伤及执法的严肃性和正当性。因此,每一个执法者都要牢记这句话,善用和慎用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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