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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我支队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已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不前来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后三十日后不领取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对上述期间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公告。请该期间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辖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对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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