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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亚硝酸盐致56名小学生中毒 供餐负责人获刑7年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件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滥用亚硝酸盐致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供餐饭店负责人获刑7年的案例。

案例显示,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

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据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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