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昌莲
1月28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出现了“民告官不见官”的罕见一幕: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均已就位,而被告席上空无一人。审判长联系未果后当庭宣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判定缺席审判。该案的被告是石家庄栾城区政府,案由是一起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告是一对老夫妇,丈夫张向新是一名印尼归国华侨,今年88岁,妻子李玉珍77岁。(2月1日江南都市报)
“民告官不见官”现象重现,不仅刺痛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暴露出某些行政机关对法治精神的漠视。当公民依法提起诉讼,状告行政机关,本应是法治社会中权利救济的正常路径,可若“告了也白告”“官不见民”的局面一再上演,权力的傲慢,便在无形中助长,法治的根基亦随之动摇。
从法治视角看,“民告官”是现代行政法体系的核心机制之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是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条款并非倡导性规定,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义务。负责人出庭,不仅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更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尊重。其背后传递的是“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官亦须守法”的法治信条。若连出庭都成为例外,何谈依法行政?何谈建设法治政府?
“不见官”的背后,往往是官僚主义与权力惯性的作祟。一些官员仍固守“官本位”思维,认为与民对簿公堂有失体统,或将出庭视为对个人权威的挑战。更有甚者,以“工作繁忙”“事务繁多”为由推诿,实则是将个人便利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这种态度,不仅违背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现代治理原则,也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当法院的传票形同虚设,当行政机关可以“缺席审判”而无实质代价,司法的终局性与权威性何在?
更值得警惕的是,“民告官不见官”可能引发“寒蝉效应”。普通民众本就对“告官”心存顾虑,若再遭遇程序上的冷遇与实质上的无果,必将进一步丧失对法治的信任。长此以往,矛盾可能从法庭转向街头,从理性诉讼转向非理性抗争,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稳定与政府的公信力。
破解这一困局,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应强化制度刚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法院应依法记录在案,通报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形成有效问责。另一方面,须推动观念革新。通过典型案例宣传、领导干部法治培训等方式,重塑“出庭应诉是职责而非负担”的认知,让“官”敢于站上被告席,坦然接受法律的检验。
法治社会的标志,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权力是否在法律之下运行。当每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都能坦然出庭、直面质询,当“民告官”不再成为新闻,而只是日常的法治实践,我们才能真正说:权力,不再傲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