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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医院院长受贿272万余元

其还犯重婚罪,数罪并罚获刑6年

2月2日,“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2023年5月,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安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重婚罪,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48元。

2014年7月,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增加耗材销量,贾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

2017年10月,孙某代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骨科医院签订医疗耗材供应协议后,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孙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31580元,李某收受后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开支。

2021年9月,某药业公司安康地区销售负责人姜某通过朋友樊某的关系找到李某,请托李某在推销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一张存有2001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收受该银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个人钱包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康市某某医院骨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贾某、孙某、姜某财物共计2720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

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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