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先任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刘先生2023年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公司将其育儿假按照年休假处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3000余元。(4月8日澎湃新闻)
以年休假充抵育儿假,显然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带薪年休假是职工法定权利,有关条款早已将其写入《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而在事发地的江苏省,其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的育儿假。涉事公司以年休假充抵育儿假,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不仅让刘先生本应享有的育儿假没有得到应有保障,也让刘先生的年休假打了折扣。可见不管是育儿假还是年休假,都容易成为“纸上画饼”,被用人单位随意“削减”。
此次昆山法院判决涉事公司支付刘先生年休假工资,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给所有企业及劳动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育儿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遭遇落地难,不能成为“鸡肋”,遭到用人单位“扣减”。
现实是,不少地方有针对男职工的陪产假、育儿假,但落实情况往往不佳。生育子女本就是夫妻两人共同的责任,男职工陪产假、育儿假少或难以落实,也就影响了男性履行丈夫与父亲的应尽职责,从而让育儿责任更多落到女方身上,这不利于产妇的恢复,也不利于创造男女平等的就业环境,加剧了职场女性歧视。
育儿假落地难,背后有不少原因。如育儿假定位不清,各地规定时长不一。此外,很多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休育儿假期间,员工不能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员工休育儿假就可能招致用人单位的阻扰。
所以,一方面要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另一方面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比如对有员工休育儿假、产假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
总之,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做好兜底保障,形成各方合力,才有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起到鼓励生育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