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广江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白云区一栋近40年楼龄的住宅楼,因加装电梯引发邻里纠纷持续一年多。前期唯一投反对票的业主张叔,在电梯建成后提出补交约1.9万元费用使用电梯,却遭整栋楼住户反对,随后他将十余名邻居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已由白云区法院受理,尚未判决。属地街道办表示,已多次组织调解,后续将继续推动双方沟通,争取尽快化解纠纷。
从情理上看,其他业主的抵触情绪可以理解。张叔前期一路反对,让工程反复协调,延误近一年时间,邻居们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如今电梯落成,张叔却想补钱就使用,难免给人一种“坐享其成”的感觉。换了谁心里都不舒服,拒绝其使用电梯,在普通人眼中是人之常情,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本能反应。
但法律的天平,往往比人情要冷静得多。从法律角度看,加装电梯属于楼栋全体业主的共有附属设施,张叔作为合法业主,在补交相应费用后,依法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前期反对并不等于永久放弃,法律不能轻易剥夺其作为业主的核心共有权益。
类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2023年1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广州荔湾区一位八旬老人因前期反对未出资,电梯建成后补交相应集资款要求使用,法院最终支持了老人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老人在补交集资款后享有电梯使用权,这一权利不因前期曾表达异议而被剥夺,若其他业主认为老人的反对行为造成了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其使用电梯。
由此来看,官司一旦进入审理环节,张叔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毕竟,法律在保障集体决策效力的同时,也注重对个体共有权益的平等保护。前期反对与否,并不构成永久丧失使用资格的法定理由。
事实上,少数业主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畴,其他业主若以此拒绝“曾经的反悔者”使用电梯,既无法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也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然,法律也不会无视其他业主的付出。张叔前期的反对行为如果确实造成工程延误,给其他业主带来实际损失,邻居们可以另案主张赔偿。
回到这场纠纷本身,其实并非没有化解的余地。属地街道办多次组织调解,部分住户也表态,若张叔撤诉,可以再协商使用问题。这说明矛盾的焦点已经不止于电梯本身,更多在于彼此之间的信任破裂和对立情绪。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无疑是更理性务实的选择。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一味僵持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质上是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民生需求。高层住户有出行的刚需,低层住户也有采光、隐私等合理关切。集体决策不能演变为“多数人暴政”,个体诉求也不能无视老龄化社会的出行需要。这类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从来都不是法庭上的胜负,而是邻里之间的协商与让步。
说到底,法律可以判决使用权,却判决不了邻里之间的情谊。在个体权益与集体决策之间寻找平衡点,需要各方多一分理解与包容。远亲不如近邻,得饶人处且饶人,给彼此留一分余地,才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


